第九章质问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根据本院议员张其密等依法提出关于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达贵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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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准众议院咨开。《议院法》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等语。兹由本院议员邓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关于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请大总统查照,即希政府答复各等因到院。

  查《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之规定,系根于《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而来。质而言之,议院质问权之行使,应以《约法》暨《国会组织法》为主,《议院法》为从。盖一则属于根本法之性质,一则属于普通法之性质,以普道法之规定,补充根本法之所无则可,以普通法之规定,变更根本法之所有则不可。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权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经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于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分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则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若谓《议院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连署为限,此外均属自由,则必本条无提出由院转咨之明文而后可。本条既明明规定提出质问书,应由各院转咨矣,则《议院法》所称之各院,应即为《国会组织法》第二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暨第三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该两条所称之院,欲行使《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质问权,其质问书应于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提出。盖咨称质问书,系规定提出于各院,非规定提出于各议长也。若不于此时提出,则不能以不足行使议院职权之各院,率行转咨,此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相互间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开会之少数议员,而可意为出入于其间也。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议,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情实。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画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

  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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